屠國軍,1998年至2007年12月,先后任銀川市商業(yè)銀行總行營業(yè)部主任,副行長、黨委委員;2007年12月至2008年11月,任寧夏銀行副行長、黨委委員;2008年11月至2016年10月,任寧夏擔保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、黨委書記;2016年11月至2018年9月,任寧夏國有資產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、黨委副書記。
2018年4月,寧夏回族自治區(qū)紀委監(jiān)委對屠國軍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,并按程序對其采取留置措施。
隨后的兩年間,寧夏擔保集團干部職工被給予黨紀處分的有7人,移送司法機關2人,組織處理51人,解除勞動合同6人,公司近八成干部職工受到處分或處理。
2018年5月29日,寧夏擔保集團原副總經理朱某被開除黨籍、解除勞動關系,其違紀所得80.3萬元被收繳;2020年1月19日,寧夏擔保集團原黨委副書記、總經理馮國慶因犯受賄罪,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;2020年3月23日,屠國軍因犯貪污罪、受賄罪、玩忽職守罪,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6個月。
寧夏擔保集團有限公司是寧夏回族自治區(qū)黨委、政府為緩解全區(qū)中小企業(yè)融資貴、貸款難問題,于2008年注冊資本金10億元成立。由于集團領導班子“一崗雙責”履行不到位、監(jiān)管缺失,集團各層級人員未履職或未正確履職,董事會集體決策作用發(fā)揮不足,審批管控存在重大失誤等原因,至2018年底,集團資本金已近枯竭,擔保項目發(fā)生大面積代償,代償余額共計13.96億元,拖欠委托貸款4217.4萬元,擔保職能基本喪失,給自治區(qū)國有資產帶來巨大風險和損失。
自認仕途已盡
董事長消極怠工、謀求私利
2008年,時年48歲的屠國軍因長期在金融領域的工作業(yè)績和經驗,被組織任命為寧夏擔保集團黨委書記、董事長。
成為區(qū)屬國有獨資企業(yè)一把手,面對組織交付的這份沉甸甸的責任,屠國軍的內心卻不以為意。原本正處在干事創(chuàng)業(yè)的黃金年齡,他卻選擇了一種閑散無為的心態(tài)。
“工資收入降了,但責任卻更大。”剛到擔保集團,屠國軍多次在他人面前述說內心的失落。但了解實情的人知道,這只不過是一個借口,真正讓他消極怠工的原因,是他自認為仕途已經到了盡頭,即便努力也是這個樣。“從那時起,工作沒有了熱情,責任心也減弱了,什么事都不想管了,只想清閑。”屠國軍在懺悔書中反思。
心態(tài)決定行動。屠國軍將工作責任推卸給下屬,能少操心就少操心,但對待私事卻尤其上心。對待公事時,用屠國軍自己的話說,“只要完成工作,對得起自己的工資就行”,除此之外,他還常以信任下屬為托詞,對業(yè)務經營管理撒手不管,把擔保審批權交給經營班子。2013年,為適應擔保業(yè)務量增長需求,屠國軍以公司董事會名義對業(yè)務轉授權做了變更,將評審委員會主任授權額度上限由1000萬元調至2000萬元。這樣一來,需要自己簽字的審批業(yè)務自然就少了很多。
“反正提拔希望不大了,何不利用手中擔保審批權‘撈一把’呢?”與處理公事相反,但凡遇到有人請托、能夠謀取一己私利的“私事”,屠國軍又一改閑散做派,瞬間收回權力,變著法兒地大膽拍板。
2014年底,寧夏某物資公司股東郭某為尋求幫助,給屠國軍送上現(xiàn)金10萬元。隨后,屠國軍在利益驅動下,違規(guī)操作,自行簽字表決,以“傳簽”方式替代召開董事會,致使其他董事也紛紛一簽了之。像這種沒有會議記錄、紀要,只有董事會決議表決單的“瘦身”董事會決議,在集團已是見怪不怪。
中央明令禁止領導干部違規(guī)打高爾夫球。作為一名國有企業(yè)領導人,屠國軍明知故犯。2013年至2014年,寧夏某實業(yè)公司總經理海某某為在寧夏擔保集團申請到貸款,多次邀請屠國軍到銀川市某高爾夫球場打高爾夫球。高爾夫球的肆意滾動,記錄著他與海某某的利益交換。“其間,我對他申請的3000萬元貸款擔保放寬了條件,又給公司相關業(yè)務經理打招呼讓想辦法支持該企業(yè)。”屠國軍說。
上梁不正下梁歪
總經理開夫妻店唱“二人轉”、辦公室主任冰箱塞滿香煙
成都某工程機械公司駐寧夏代表龐某將屠國軍視為“衣食父母”,平日里對屠國軍的家庭生活和業(yè)余愛好極為關注。
“我兒子大學畢業(yè)后去了成都發(fā)展,工作快一年了還在租房子,很不方便。”2007年,時任銀川市商業(yè)銀行副行長的屠國軍和龐某聊天時頻發(fā)牢騷,龐某當即體會出了屠國軍話里的味道。
很快,龐某就拿出15萬元作為購房首付款,在成都為屠國軍的兒子買了一套房子。2016年,龐某得知屠國軍有換車的想法,主動以抵賬方式,將一輛新買的價值16.7萬元的越野汽車以1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他。屠國軍則在龐某公司的擔保業(yè)務上多次給予幫助。
看到集團一把手利用擔保審批權為自己謀私利,集團原黨委副書記、總經理馮國慶也“不甘示弱”,為多咬幾口“唐僧肉”,他唱起了雙簧戲,玩起了“二人轉”。
提起“翠如意”這個玉器店,銀川市的小微企業(yè)主們可謂是無人不知無人不曉。這個玉器店開得甚是蹊蹺:平日里大門緊鎖,但凡店門一開,很快便有顧客光顧。更為奇怪的是,每次開門沒多久,女店主就匆匆關門而去。
這名女店主就是馮國慶的妻子曹某。2013年,馮國慶擔任集團黨委副書記、總經理后,其妻子曹某利用違規(guī)辦理的提前退休手續(xù)和下崗職工證作掩飾,將玉器店經營得“紅紅火火”。
2014年,銀川某企業(yè)老板吳某某向擔保集團申請了4000萬元的貸款擔保,可是最后批下來只有2000萬。后經人指點,吳某某專門到馮國慶妻子的玉器店以46.5萬元的高價,買了一個掛件和一塊金鑲玉吊墜。馮國慶知曉吳某某光顧了其妻子玉器店后不久,就批準了剩余2000萬元的貸款額度。案發(fā)后,經專業(yè)機構鑒定,吳某某購買的兩個翡翠飾品共值人民幣1.5萬元。
如此一來,怪事頻出。價值5000元的翡翠掛件,以42萬元的價格賣給某貿易公司老板;價值3萬元的翡翠手鐲,以90萬元的標價讓某小額貸款公司董事長買走……
通過低價購進、高價賣出的暴利交易,2009年至2014年,馮國慶與其妻子合謀,以玉器店作掩護,先后向多名企業(yè)負責人出售翡翠首飾、掛件等,累計獲利184萬余元。夫妻店的“二人轉”被馮國慶演繹得淋漓盡致。
作為屠國軍最信任的人,時任集團辦公室主任(后任集團副總經理)朱某被公司員工戲稱為“研究”主任。“你們的擔保申請,我們還得研究研究。”這是朱某對小微企業(yè)主們常說的一句話。“研究”主任的背后,其實是朱某隱藏的一份獨特的“煙酒情節(jié)”,生活中他把抽高檔煙、品高檔酒作為身份的象征。朱某在擔任辦公室主任期間,僅在2013年到2014年這兩年,就利用手中的擔保審批初核權先后收受他人贈送的紅酒30箱、茅臺酒10箱、南京牌香煙20條。“家里的酒柜都裝不下了,冰箱里也塞滿了香煙。”看著家里成堆的煙酒,朱某的虛榮心和成就感得到空前地滿足。
“白沙在涅,與之俱黑”。案發(fā)后,作為被組織處理的51人當中的施某某,2012年經人介紹來到集團上班。到崗沒多久,施某某就摸清了公司里的“彎彎繞”,公然在業(yè)務辦理中吃拿卡要。“有次,我私下里接受某企業(yè)老板宴請,喝酒的畫面被他們預謀偷拍,后來用作申請貸款的要挾籌碼。”從入職到被辭退,施某某在公司工作了不到6年。
制度形同虛設
審批看關系、招聘看裙帶
“擔保集團發(fā)生窩案的根本原因是制度虛化、弱化,執(zhí)行和監(jiān)管不到位。‘牛欄關貓’的制度設計讓少數(shù)投機分子很快找到了‘暗門’。”寧夏國有資產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紀委書記指出了集團管理中的“硬傷”。
寧夏某建筑企業(yè)和某物流企業(yè),雙方都存在負債高、行業(yè)運行不穩(wěn)定的特點,這兩個企業(yè)為了獲取貸款,采取“抱團互保”的方式,分別申請了5000萬元的貸款。風險爆發(fā)后,共形成7600余萬元的代償余額。除此之外,同行企業(yè)以及存在上下游客戶關系的企業(yè)互保問題也是導致項目代償?shù)囊粋€重要因素,行業(yè)鏈條發(fā)生的連鎖反應,為后期債務追償帶來了不小的難度。
項目評審委員會的作用在哪里?保證反擔保措施的功能在哪里?辦案人員不禁疑惑。
作為公司一把手,屠國軍本應做尊崇制度、遵守制度的執(zhí)行者和示范者,但為了一己之私,反倒成了首個“破窗”者,在開展擔保項目業(yè)務上,始終將“關系”“實惠”而非實力作為自己的審批原則。
寧夏某企業(yè)打著“上面領導打過招呼”的幌子,贏得了屠國軍的格外關照。遺憾的是,該企業(yè)獲取貸款后不到兩年,市場環(huán)境發(fā)生了變化,新產品開發(fā)達不到市場預期,企業(yè)虧損停產、資金鏈斷裂、債務纏身,直接導致上千萬的貸款無法償還。
在隊伍建設中,屠國軍同樣是制度的僭越者。2012年,屠國軍接受了吳忠市公安局某領導送來的禮金后,直接將其兒子安排到擔保集團工作。看到一把手帶頭違規(guī)放縱,公司其他領導也紛紛效仿,“七大姑”的兒子、“八大姨”的女兒不斷地被安排到公司。
明知程序不合法、操作不規(guī)范,但在各自利益驅使下大家心照不宣。公司成立8年多,僅面向社會進行過2次公開招聘,而通過“招呼安置”“關系安置”“裙帶安置”方式被選聘到集團的員工多達62人。公司準入門檻被人為降低,導致大部分員工素質能力與工作要求不匹配,客觀上給集團擔保業(yè)務開展帶來了風險。
“翻開公司的制度匯編,各類制度一應俱全,各種廉潔自律規(guī)定都能找到。但有制度不去嚴格執(zhí)行,在利益和人情面前喪失了原則。”屠國軍接受采訪時仰天長嘆,“忙了十幾年,卻把自己給忙活到牢里了。”
量紀量法分析
經審查調查,屠國軍存在以下違紀違法和涉嫌犯罪的問題。
在違反黨的紀律方面:屠國軍違反政治紀律,對抗組織審查;違反中央八項規(guī)定精神,接受私營企業(yè)主安排打高爾夫球;違反組織紀律,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;違反廉潔紀律,收受禮金。屠國軍前述有關行為,亦構成職務違法。
在涉嫌犯罪方面:屠國軍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,涉嫌貪污犯罪;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,收受他人財物,涉嫌受賄犯罪;在履行政策性融資擔保職能工作期間,嚴重不負責任、不認真履行職責,致使公共財產、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,涉嫌玩忽職守犯罪。
屠國軍身為黨員領導干部,嚴重違反黨的紀律,構成職務違法并涉嫌犯罪,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、不收手,情節(jié)嚴重,性質惡劣,應予嚴肅處理。2018年9月,經自治區(qū)紀委監(jiān)委研究,并報自治區(qū)黨委批準,決定給予屠國軍開除黨籍、開除公職處分;收繳其違紀所得;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財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。
2020年3月23日,屠國軍因犯貪污罪、受賄罪、玩忽職守罪,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6個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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